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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武诉西双版纳纳么湘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50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12-26 15:00

西双版纳纳么湘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陈昌武西双版纳纳么湘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你(单位)西双版纳纳么湘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50)。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现裁决如下:

一、裁决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纳么湘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人陈昌武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7275.86元(大写:壹万柒仟贰佰柒拾伍元捌角陆分);

二、裁决被申请人西双版纳纳么湘饮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申请人陈昌武支付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驳回申请人陈昌武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1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