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切换成纯文本
  • 页面放大功能
  • 页面缩小功能
  • 页面配色功能
    • 页面原始配色
    • 黑底黄字白链接
    • 黄底黑字蓝链接
    • 蓝底黄字白链接
    • 白底黑字蓝链接
  • 十字辅助线功能
  • 示屏放大器功能
  • 页面后退功能
  • 页面前进功能
  • 退出无障碍

周薇诉西双版纳融鑫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逸辰度假酒店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31号)送达公告

  •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12-05 18:13

西双版纳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逸辰度假酒店

本院受理的周薇西双版纳融鑫度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西双版纳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逸辰度假酒店劳动争议一案现依法向西双版纳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逸辰度假酒店送达仲裁裁决书(景劳人仲案决字〔202513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026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申请人周薇与被申请人二西双版纳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逸辰度假酒店于2024109日至2025125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二西双版纳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逸辰度假酒店支付申请人周薇经济补偿金共计人民币59500元(大写:伍万玖仟伍佰元整);

三、被申请人二西双版纳领创逸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融创逸辰度假酒店支付申请人周薇未休年休假工资共计人民币1563.22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叁元贰角贰分);

四、驳回申请人周薇的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款项限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日内支付完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之规定,本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景洪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2025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