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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景洪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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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07-25 09:16
工程建设领域落实治理欠薪长效制度告知书(建设单位)
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为有效治理工程建设领域欠薪问题,强化源头防治,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报酬,根据景洪市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实际,现将贯彻落实工程建设领域治理欠薪长效制度相关事项向各建设单位告知。请景洪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各类在建、新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认真落实好治理欠薪长效制度,形成欠薪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社会协同监督的良好氛围。
一、建设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1.项目合法合规
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如果因为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七条)
2.严禁违法发包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否则,一旦发生欠薪,由建设单位清偿。(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3.确保资金到位
建设单位必须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否则项目不得开工,也拿不到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更不能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到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如果因建设单位未按时拨付导致欠薪,建设单位需在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
4.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为工程款的顺利支付上一道“保险”。(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
5.书面合同约定细则
必须与总包单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程款计量周期、进度结算办法、人工费用(农民工工资)拨付周期、拨付日期,以及人工费用的数额或占工程款的比例等。以及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严禁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和挂靠,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这些约定必须符合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求。(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四条)
6.及时足额拨付至专用账户
必须配合施工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户,并签订资金管理三方协议。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数额或者比例等,按时将人工费用拨付到总包单位专用账户。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云南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
7.人工费用变更及时调整
如因用工量增加等原因导致专用账户余额不足,建设单位需核准总包单位提出的增加额并及时追加拨付。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如需修改,应签订补充协议。(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8.监督施工单位支付行为
建设单位有责任监督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也可委托监理单位实施监督。若建设单位已按约定足额向专用账户拨付资金,但总包单位仍拖欠工资,建设单位须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9.监督专用账户管理
监督总包单位开立、撤销专用账户的情况,并与总包单位共同委托开户银行进行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依据:《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10.建立协调预防机制
应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处理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集体讨薪事件时,应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报告。(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
11.不得因争议拒付人工费
即使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建设单位也不得因此不按规定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五条)
二、什么情况下建设单位会被认定为用工单位
1.建设单位与农民工直接“牵手”。即建设单位直接招用农民工,形成直接用工关系。这种情况下,建设单位就是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自然难辞其咎。
2.建设单位“包”给了不该包的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使用了未依法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这些情况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会被视为实际的用人单位或用工单位,需要承担责任。
3.项目本身“不正当”导致欠薪。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因此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设单位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法律责任(根据具体用人与劳动关系建立情况,建设单位同时也是用人单位时,同样要承担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和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或未按规定拨付工资性工程款进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七条)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支付工资,逾期未支付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作出列入决定,将该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依据:《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3.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一条)
4.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就可能构成此罪,不仅单位要被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可能面临有期徒刑或拘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四、给建设单位的几点“避坑”建议
农民工工资无小事,保障支付是底线。建设单位要想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应当:
1.守法合规是前提。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确保项目合法合规,不将工程发包给“无名无分”的个人或单位。
2.选好“队友”很重要:选择有资质、信誉良好的施工单位合作。
3.管好“钱袋子”和“专用账户”。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将人工费用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并确保专款专用。
4.监督、协调机制不能少。加强对施工单位用工和工资支付的监督,建立健全工资纠纷预防和应对机制。
5.出现问题早处理。一旦出现拖欠苗头或纠纷,要积极介入,会同施工单位妥善解决,避免事态扩大。
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不仅是法律的要求,也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建设单位只有严格履行自身义务,才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营造和谐稳定的用工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