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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4〕13-2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12-03 17:50

被处罚人: 吴某 性别:  年龄:39身份证号: xxxxxxxxxxxxxxxxxx 

家庭住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 650300 联系电话: xxxxxxxxxxx

所在单位: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职务:负责人 

单位地址:景洪市勐龙镇疆锋铁矿 

违法事实:作为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你公司存在:1.该矿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2.尾矿库设计总坝高65.7m,现状高度已达64.2m,未按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

以上行为1、行为2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1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应急告〔202413-2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急告〔202413-2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于2024年11月13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35000元(大写:叁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缴款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

                                                 2024年 1120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