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最新老虎机_森林舞会游戏-电玩城|下载>>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处罚 行政强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景)应急罚〔2024〕13-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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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2025-12-03 17:49
被处罚单位: 景洪市龙鑫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xxxxxxxxxx 邮政编码: 666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吴 某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1月2日景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杨树杰、潘岳到景洪市龙鑫矿业进行检查发现:1.该矿水文地质类型中等,未配备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未设置防治水机构。2.尾矿库设计总坝高65.7m,现状高度已达64.2m,未按规定对尾矿坝做全面的安全性复核。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四:询问笔录2份。
以上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上行为2违反了《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本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景应急告〔2024〕13-1号)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景应急听告〔2024〕13-1号),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3日提出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行为1作出罚款人民币25000元(大写:贰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行为2罚款人民币20000元(大写:贰万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决定对你单位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45000元(大写:肆万伍仟元)的行政处罚。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缴款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景洪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景洪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2024 年 11 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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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