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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景)应急罚〔2025〕36-1号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12-03 17:30

被处罚 岩某勒 

    违法事实及证据: 西双版纳罕兴能源有限公司景洪羽翎加油站的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证据一: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二: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1份;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企业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据:询问笔录1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 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应急管理行政裁量权基准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第十八条第一款 的规定,决定给予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到我单位开具云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照缴款书载明的缴款渠道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单位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最新老虎机_森林舞会游戏-电玩城|下载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景洪市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