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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对西双版纳XXXX有限责任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 作者 :吕静
  • 来源 :景洪市应急管理局
  • 访问次数 :
  • 发布时间 :2025-06-06 16:41


2023 年 12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与专家组对西双版纳XX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发现该公司存在诸多生产安全事故隐患1.灭火器未定期检查。2.厂区多处警示牌模糊。3.搅拌楼底部积水。4.厂区积水。5.加油机设置在室内。6.柴油发电机未封闭。7.临时线路管理不规范。8.电气线路零乱。9.绝缘手套、绝缘靴未检测。10.照明灯、开关、应急灯不防爆。11.搅拌机间隙过大。12.输送皮带拉线开关已断裂。13.缺少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物资。 14.原料间立柱无防撞警示色。15.电气线路零乱。16.中控室杂物多,无应急灯。 17.未经有资质的单位设计施工。18.现场查阅资料,教育培训记录不完善,2023 年8 月至11 月教育培训记录未填写。19.输送皮带机尾无安全防护罩。20.现场查阅资料,2023 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台账记录不完善,仅有2023 年 4 月的记录。21.周边有烟头。22.电动车在实验室充电。23.应急灯和照明灯不防爆,安全操作规程未上墙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为督促企业消除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景洪市应急管理局对西双版纳XXXX有限责任公司立案进行处罚。

处理情况:本案一案三罚,对单位处罚5万元,对主要负责人殷XX处罚1万元,对安全员李XX处罚1万元。具体如下:经立案调查发现,1.西双版纳XXXX有限责任公司存在诸多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九十六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作出处人民币五万元(大写伍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2.殷XX作为主要负责人,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殷XX作出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3.李XX作为安全员,未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李XX作出人民币12000元(大写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西双版纳XXXX有限责任公司XX、李XX对处罚无异议,已于期限内将罚款缴纳完毕。